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有效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从事中介服务的经营者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