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洗染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的衣物状况,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洗染业经营者对酒店、餐厅、医院的洗涤品应当进行分类清洗,不得将医疗被服与其他普通被服混洗。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