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九条有效洗染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的衣物状况,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洗染业经营者对酒店、餐厅、医院的洗涤品应当进行分类清洗,不得将医疗被服与其他普通被服混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