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费教育,倡导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提高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意识,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