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农业机械管理、农业经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