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农田或者渔业水域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限期治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治理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