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物生存、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