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在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的,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农业环境的措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