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