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登记造册,核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的权属证书。

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除依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外,由省人民政府核发。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有林场、采育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