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依法编制年采伐限额。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逐级下达。

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级管理、分项控制,不得突破和串用。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逐级分解下达。中幼龄抚育间伐指标优先保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