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跨县级行政区域移植胸径五厘米以上的林木进行交易的,除定向培育的林木种苗外,应当经移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