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林带建设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中环公路两侧各50米宽尚未造林的宜林地,除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外,应当纳入林带建设规划。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