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林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

林带管理应当注重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