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改变林带用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改变林带用地用途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二)未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面积、株数和采伐强度采伐林带林木的,责令停止采伐,补种树木,并处以采伐面积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完成林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并处以更新造林所需费用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未完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为更新造林,更新造林费用由林带经营者承担。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