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对林带可以实行承包经营。具体办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对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承包经营的林带,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带用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

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可以继承或者转让。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