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