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招标文件,缴纳保证金;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开标、评标、决标,并且在决标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与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超过期限,取消其中标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另行组织招标。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