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转让双方当事人各处以隐瞒额50%至100%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