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第三节 房屋租赁第四十七条已废止房屋产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收缴财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或者场地,发生土地增值的,增值的土地收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缴财政。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