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申请用地者向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请用地者依法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

(四)到国土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申领土地使用权证书。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