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五章 疏散第三十条已废止本市的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空袭预案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预定疏散的区、街道与接收的县(市)、乡(镇)、村应当采取对接的办法,分别制定疏散和接收计划。跨越所辖行政区疏散的,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