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八条已废止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