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六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审查。对不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不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列入计划,规划、建设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