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2人或者2人以上,并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否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实施检查的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