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章 价格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已废止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2人或者2人以上,并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否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检查。实施检查的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