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