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纳入计划用水的单位超过计划的用水量,按照水价的1至10倍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