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用水单位需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须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作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