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且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因干旱等不可抗力原因,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