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管辖与职责第十二条已修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对现场进行拍摄、录音,询问有关人员,调取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拒绝。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