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已修改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就本省各方面的工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照本条例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向有关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当地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当地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条例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