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八条已修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条件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会议期间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