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第二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