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执行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模范遵守国家机关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