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省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省级预算外资金决算以及使用管理情况;

(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

(六)对外开放工作情况;

(七)农业与农村发展、农民收入和农村重大改革情况;

(八)全省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五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九)由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偿还的重大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十)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一)民族、侨务、宗教工作情况;

(十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情况;

(十三)省级统筹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十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社会治安情况;

(十五)重大自然灾害,在国内外造成较大影响或者给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六)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事项;

(十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及其施行情况;

(十八)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九)与外国地方政府建立省际友好关系;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