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