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市场、集邮市场实施行业管理;对邮政网络和邮政设施安全进行保护,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邮政专营业务。 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省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资格批准文件,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邮政企业不得委托不具有经营资格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从事国内快件寄递、集邮票品经营和仿印邮票图案活动的,必须取得省邮政管理部门的批准。经营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省邮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生产通信用信封、明信片、邮件封装箱和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用具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省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产监制证书。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经营资格批准文件从事邮政专营和快件寄递业务、集邮票品经营业务; (二)寄递国家禁寄邮件; (三)仿制、伪造邮资凭证; (四)伪造、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等邮政专用品; (五)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经营资格批准文件;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市场、集邮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文件、单据凭证和其他资料; (三)责令寄件人开拆验视寄递物品; (四)依法登记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 从事邮政寄递业务、集邮票品经营业务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因过错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