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为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通信安全畅通,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以及与邮政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邮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做好邮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给予必要的财政扶持和政策优惠。 第五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邮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