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综合经营的建设、经营者停止建设或者经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