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第四章 经营第十七条已修改水库管理单位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首先满足生活用水,兼顾灌溉、工业和其他用水。需要水库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水库管理单位订立供用水合同,设置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按时缴纳水费。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