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水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坝端外延30至50米、下游坝基外延100至200米、溢洪道和其他泄水建筑物两侧10至20米、校核洪水位以上外延20至30米、输配水渠道外延1至3米;
(二)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坝端外延10至30米、下游坝基外延50至100米、校核洪水位以上外延10至15米、输配水渠道外延1至3米;
(三)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水库管理范围的划定,涉及其他市、州、地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