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第三章 管理第十条已修改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水库有关管理制度;(二)编制水库运行计划,落实管护责任制,确保水库安全和正常运行;(三)编制度汛方案,执行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命令,实行汛期全日值班制度;(四)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雨情、水情、工程安全状况;(五)防治库区水土流失、做好环境绿化工作;(六)制止毁损水库工程设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