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