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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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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已修改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人防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均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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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