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