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已修改代表参加视察、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