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质询案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答复的方式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