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