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已废止房屋权属登记包括:(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他项权利登记;(五)备案登记;(六)预告登记;(七)注销登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