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权利人分割共有房屋或企业因分立而分割房屋的,应当自签订析产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析产合同以及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