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