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